(1989年8月20日国务院核准1989年9月11日中华公民共和国国度培养委员会令第4号揭橥自1990年2月1日起执行)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举办保育和培养的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的保育和培养使命该当鞭策幼儿正在体、智、德、美诸方面融洽起色。
第四条地方各级公民当局该当遵照本区域社会经济起色境况,造定幼儿园的起色策划。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起色策划,该当包罗幼儿园修树的构造计划。
第五条地方各级公民当局可能根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慰勉和帮帮企业奇迹单元、社汇集体、住户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帮园。
国度培养委员会主管世界的幼儿园管造使命;地方各级公民当局的培养行政部分,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造使命。
第九条举办幼儿园该当拥有适当下列条款的保育、幼儿培养、医务和其他使命职员:
(一)幼儿园园长、西宾该当拥有幼儿师范学校(包罗职业学校幼儿培养专业)卒业水平,或者经培养行政部分稽核及格。
(二)医师该当拥有医学院校卒业水平,医士和护士该当拥有中等卫生学校卒业水平,或者赢得卫生行政部分的资历承认。
第十条举办幼儿园的单元或者个体务必拥有举办保育、培养以及维修或扩修、改修幼儿园的园舍与举措的经费起源。
第十一条国度实行幼儿园立案注册轨造,未经立案注册,任何单元和个体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都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正在区、不设区的市的公民当局培养行政部分立案注册。
墟落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正在乡、镇公民当局立案注册,并报县公民当局培养行政部分存案。
第十三条幼儿园该当贯彻保育与培养相贯串的准绳,创设与幼儿的培养和起色相符合的融洽境况,指挥幼儿本性的健壮起色。
幼儿园该当保证幼儿的身体健壮,造就幼儿的优越糊口、卫生风俗;鞭策幼儿的智力起色;造就幼儿热爱祖国的情绪以及优越的德性行径。
第十五条幼儿园该当行使世界通用的通俗话。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幼儿园,可能行使本民族通用的发言。
幼儿园可能遵照本园的实践,布置和抉择培养实质与方式,但不得举办违背幼儿培养次序,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壮的行动。
第十九条幼儿园该当确立安详防护轨造,苛禁正在幼儿园内修树胁造幼儿安详的伤害造造物和举措,苛禁行使有毒、无益物质造造教具、玩具。
第二十条幼儿园爆发食品中毒、流行症盛行时,举办幼儿园的单元或者个体该当登时选取危急救护要领,并实时申诉表地培养行政部分或卫生行政部分。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的园舍和举措有或者爆发伤害时,举办幼儿园的单元或个体该当选取要领,清除险情,防御事件爆发。
第二十二条各级培养行政部分该当负担监视、评估和诱导幼儿园的保育、培养使命,构造培训幼儿园的师资,核定、稽核幼儿园西宾的资历,并协帮卫生行政部分检讨和诱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使命,会同装备行政部分拟订幼儿园园舍、举措的圭臬。
幼儿园的西宾、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和其他使命职员,由幼儿园园长聘任,也可由举办幼儿园的单元或个体聘任。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可能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当局拟订的收费圭臬,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费、培养费。
幼儿园该当强化财政管造,合理行使各项经费,任何单元和个体不得克扣、调用幼儿园经费。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元和个体,不得侵陵和捣鬼幼兒園園舍和舉措,不得正在幼兒園周遭修樹有傷害、有汙染或影響幼兒園采光的造造和舉措,不得擾亂幼兒園平常的使命治安。
第二十六條凡具備下列條款之一的單元或者個體,由培養行政部分和相合部分予以贊美: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擁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幼兒園,由培養行政部分視情節輕重,予以期限整治、休止招生、休止辦園的行政懲罰:
(二)園舍、舉措不適當國度衛生圭臬、安詳圭臬,阻攔幼兒身體健壯或者脅造幼兒性命安詳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元或者个体,由培养行政部分对直接职守职员予以警备、罚款的行政惩罚,或者由培养行政部分倡导相合部分对职守职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惩罚不服的,可能正在接随处罚知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惩罚裁夺的构造的上一级构造申请复议,对复议裁夺不服的,可正在接到复议裁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民法院提告状讼。当事人过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公民法院提告状讼又不施行惩罚裁夺的,由作出惩罚裁夺的构造申请公民法院强造践诺。